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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吳垠慧╱台北報導】

《博物館法》總算邁出一大步,昨(26日)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初審,明定未來成立博物館,應向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,倘若沒有登記,就不能以「博物館」為名,違者可處3萬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款。至於爭議大的專業法人設置辦法、土地變更、基金自籌比例和稅賦等條文,則交付朝野協商。

教委會召委陳學聖會後表示,台灣有380多家大小型態的博物館,過去因缺乏《博物館法》,讓民間博物館少了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輔助和獎勵支持,通過之後有了基本法,未來博物館都需商用英文字典辦理登記,納入《博物館法》適用範圍。英文文章翻譯

過去,民間博物館不是依附在教育部的《社教法》子法〈社會教育機構設立與獎勵辦法〉,就是寄生法人基金會底下,或者變成公司型態,甚至依循《宗教法》變成宗教法人,還有因位處農業用地,無法辦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,遲遲無法取得社教機構英文單字7000身分者。

對此,草案原訂「其館址所在土地,與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,於都市計畫區內,主管機關得請求館址所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;非都市土地部分,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」,但日前因慈濟內湖土地惹議,朝野立委對此均表憂慮,黃國書直言「迅行變更」可能衍生「開巧門」之便。

至於捐藝術品抵稅,列席的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,基於稅賦公平,且防止有心人士藉由捐贈逃漏稅,堅持現行稅賦已讓捐贈者享有抵稅優惠,但陳學聖認為「藝術無價」,「藝術品無法鑑價,捐了作品後還要人家補繳稅,令人感覺受辱」,與財政部仍無法建立共識,決議這些都交付下一階段朝野協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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